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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年代(民國年)大事紀要
221民國66年9月1日辦理板橋市都市外土地、土城市都市內外土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22民國65年12月1日劃出中和地政事務所,將中和鄉、永和鎮業務劃由該所管轄。
223民國65年8月9日啟用「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印信。
224民國65年2月12日辦理土城鄉工業區第一次規定地價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25民國65年自民國65至73年間,陸續辦理板橋地區比例尺 500 分之 1 圖解地籍圖重測。
226民國64年重造土地登記簿,全面移載地籍資料。
227民國64年出售辦公室原址,租用民房,遷址至「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9號(2∼4樓)」。
228民國63年12月31日辦理板橋及土城地區之板橋市擴大都市計畫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29民國59年7月5日辦理板橋市江子翠十二埒地區計畫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30民國57年5月6日辦理板橋地區之樹林鎮都市計畫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31民國53年7月10日辦理板橋市都市計畫區第一次規定地價。
232民國45年組織編制為三股,一股辦理土地建物登記,二股辦理土地測量,三股辦理平均地權、地價、總務、出納業務;會計、人事分別由業務員兼任。
233民國43年8 月 26 日公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民國66年2月修正公布為「平均地權條例」,實施範圍擴及於非都市土地)。
234民國42年第三階段土地改革,施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完成臺灣首次土地改革。
235民國40年第二階段土地改革,配合耕者有其田之推動,放領公地,提高農民所得。
236民國38年第一階段土地改革,施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保障佃農權益。
237民國35年(臺灣光復)11 月1日改制為「板橋地政事務所」,轄區有板橋鎮、土城鄉、中和鄉、樹林鎮、鶯歌鎮、三峽鎮等六個鄉鎮。
238民國35年(臺灣光復)自民國35年至37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
239民國35年(臺灣光復)重新建立「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使用至民國 64 年。
240民國 35 年前(日據時期)本所前身隸屬「臺北地方法院」,昭和10年(民國 24 年、西元1935年)2月1日移管「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出張所」,原址位於「板橋鎮府後街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