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土地之界線均應以保存於地政事務所之地籍圖為準,因此當鑑界結果與建物竣工圖說不同時,自然是以地政事務所依地籍圖辦理鑑界之結果為準,而如您對鑑界結果存有疑義時,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重新填寫申請書並檢具不服理由狀後,向地所繳納所需規費後申請「再鑑界」,地所受理後會先另外指派其他測量員排定時間通知申請人、關係人現場檢測說明,申請人如對檢測說明結果仍有疑義,地所即將案件函報市府地政局,由該局派員到場辦理後續檢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