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受理報請備查後,如有報送預售屋資訊誤漏,或契約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情形,將會通知申報人限期於15日內改正。申報人如屆期未改正,應停止新增刊登載有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或銷售地點之廣告、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簽訂書面契據、簽訂買賣契約之銷售行為。違反者,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3項第2款處3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舉例:某建案如經縣市政府通知應於7月15日前限期改正,但業者屆期仍未完成改正,則7月16日(含)起,即不得再新增上開第2點之銷售行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惟如於7月15日以前已改正完畢,則其後所新增之銷售行為,無涉及處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