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建造執照之建案,只要是在新制施行(110.7.1)後以「預售屋」方式開始銷售者,不論是否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需在開始銷售前申報備查。
2.110年7月1日後開始銷售之預售屋建案,均應於開始銷售前申報預售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與取得建造執照時間無關。
3.預售屋整棟大樓為辦公室使用,法定用途未供住宅使用者,僅須申報預售屋資訊備查,不須申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若為連棟透天同一戶同時做商用及住宅用(不同樓層),其預售屋資訊仍應申報備查;至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部分,如其整棟透天係簽訂於同一份買賣契約,其法定用途中只要有涉及供住宅類使用者,則應申報備查。
4.取得使照後就不是預售屋了,故不用辦理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