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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都要申報嗎? 2.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3.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 4.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5.如果買賣私契載明完全由買方負責實價登錄申報責任賣方不負責,請問事後賣方可以以此為免責條約免受逾期裁罰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1.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買賣案件於送件時一併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例如贈與或拍賣案件雖有移轉情形,則不需要申報。
2.實價登錄買賣案件申報責任回歸權利人及義務人。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權利人或義務人若因故無法到地政機關辦理申報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3.目前實價登錄新制係規範買賣案件由買賣雙方辦理申報,租賃由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申報、預售屋案件則由銷售預售屋者辦理申報。
4.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5.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價登錄之申報義務人為買賣雙方,故買賣雙方不可採事前書面約定作為逾期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