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相關業者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因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要求查詢、或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以查核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是否屬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