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義務人」係指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如為信託不動產買賣,其「義務人」即應為受託人,且實務上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受託人,尚得掌握信託不動產買賣契約資料。故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不動產,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即應與權利人(買方)共同申報登錄資訊。 2.申報義務人仍以地政機關所載之登記名義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