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相關規定,未成年人應以父母或其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以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
2.如父母或監護人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他人代理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統一編號、住址等身分資料後簽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影本為之。
3.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簽章,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於申報時因無「法定代理人」欄位可供填寫,故可於「權利人/義務人」欄位,多填一位,並註明為「○○○之法定代理人」,填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統編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