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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辦實價登錄時權利人、義務人(包括法人或寺廟)在申報書蓋章的印章(法人章+代表人章或寺廟章+負責人章),要和登記申請書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上的印章相同嗎? 2.由買賣雙方申報實價登錄,如為法人時,應備文件包含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但自然人時則免附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建議無須檢附法人證件。

  • 發布單位: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1.權利人或義務人(包括法人或寺廟)於申報書均可以使用便章,無須和登記申請書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的印章相同。
2.若登記案件內已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可供核對,可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