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1(含)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不論是自售或委託代銷,均應依新制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屋買賣成交案件資訊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由銷售預售屋者(即預售屋建物契約之出賣人)申報登錄,但透過代銷業者銷售成交者,則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
2.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為數人時,該等出賣人均屬銷售預售屋者,應以共同名義申報;此種類型,因涉及申報人身分驗證,將以「線上登錄,紙本送件」方式申報。
3.備註欄有「其他買受人姓名及統編」欄位,可供填寫第二位以上的買受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