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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售屋解約申報之申報義務人?申報期限? 2.如何申報? 3.申報人有數人時,如何辦理申報? 4.申報書「原申報書序號」欄怎填寫? 5.如僅不買位於共有部分之停車位,是否須申報解約? 6.預售屋買賣案件於申報期間解約,是否仍須申報?

  • 發布單位: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1.已申報實價登錄之預售屋(買賣)案件,不論是銷售預售屋者(如建商)自售或委託代銷,如於112.7.1後解除買賣契約,均由銷售預售屋者在解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解約申報。
2.內政部「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https://vlir.land.moi.gov.tw/)提供2種申報解約方式: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
3.請循「線上登錄,紙本送件」方式申報,並於備註欄載明其他共同申報人的名稱及統一編號,由共同申報人於備註欄蓋章確認後,送受理機關收件。
4.依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時取得的申報書序號。(如果忘記該申報書序號,可以找原委託代銷之不動產經紀業,或檢具委託代銷契約或建照等足資證明為銷售預售屋者的文件,向原受理(或管轄)機關查詢。)
5.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後,如僅解除共有部分停車位之契約,屬契約變更,免辦理解約申報。
6.仍應依規定申報預售屋(買賣)案件及解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