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7.1以後,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原則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及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2.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如建商),原則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3.(1)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2)符合內政部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限制換約規定,不以住宅用房屋為限。住商混合或商業使用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也同樣受限制換約轉售之管制。
5.買受人於完成過戶登記取得建物產權後,就不再受換約限制。
6.112.7.1前已簽訂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施行日後可辦理換約,不用申請核准。但接手承受的新買受人,如要讓與或轉售給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外之第三人,就必須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