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有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者:(申請要件,請詳閱內政部訂定「預售屋新建成屋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1)非自願離職。 (2)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 (3)因災害損毀原設籍居住房屋,須另行租屋。 (4)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 (5)繼承人無意保留或協議變價分配。 (6)轉讓給共同買受人。 2.買受人須於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建案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刊登轉售廣告及辦理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