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預售屋新建成屋得讓與或轉售情形有哪些? 2.符合內政部規定得換約情形,要向何機關申請核准才可換約?

  • 發布單位: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1.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有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者:(申請要件,請詳閱內政部訂定「預售屋新建成屋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1)非自願離職。
(2)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
(3)因災害損毀原設籍居住房屋,須另行租屋。
(4)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
(5)繼承人無意保留或協議變價分配。
(6)轉讓給共同買受人。
2.買受人須於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建案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刊登轉售廣告及辦理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