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符合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並經核准者,其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2年以1戶(棟)為限。 2.經地方政府審核符合得換約之規定,發給核准函之有效期限為2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不得申請廢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