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但書規定,申請人可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並由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技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達簡政便民,本市於112年推辦「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服務,申請人於申請使用執照後,即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地所先核對繪製尺寸、面積,如有錯誤即可先行釐正,縮短後續正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