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申請書(洽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登記清冊(洽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有變更前後記事之戶籍資料等)、權利書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免再檢附)、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