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4年3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40408520號函示說明:「二、按日據時期登記簿以及共有人連名簿、土地臺帳等文件,所載為權利人之姓名及其日據時之住址,尚無法識別該個人,自無保護個人資料之疑慮;又該等文件,非屬光復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之資料,爰本部同意貴局所擬意見,得無須遮蔽資料後影印或列印發給之。三、另按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係土地權利人依據臺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規定所填具之申請書,如民眾有申請影印或閱覽需要,仍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及本部103年5月 22日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