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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

編號申請案件項目核定單位處理期限備註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二天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四天提出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者四天;提出建物標示圖申請者六天
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核定公告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處成立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繼承登記(光復前)地政事務所七天 
繼承登記(光復後)地政事務所五天 
法院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五天 
因買賣、贈與、交換所為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共有物分割登記地政事務所五天 
信託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因法院拍賣所為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十一公有土地放領地價繳清所有權移轉之囑託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十二因徵收、撥用、照價收買之囑託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十三因法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五天 
十四因法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處成立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十五土地、建物減失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十六土地回復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六天 
十七所有權拋棄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十八典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設定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十九典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設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二十抵押權設定登記(金融機構)地政事務所一天 
二十一抵押權設定登記(非金融機構)地政事務所五天 
二十二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二十三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二十四預告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二十五塗銷預告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二十六無案可稽更正登記之報核地政事務所八天 
二十七依規定授權逕行更正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二十八附具原因證明文件之更正登記及其他核准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二十九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塗銷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三十其他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及其塗銷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三十一標示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三十二合併登記(不同所有權人)地政事務所三天 
三十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更正、變更、註銷、補辦編定經核定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三十四自然人、公司法人更名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三十五祭祀公業、寺廟更名及管理人、代表人變更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三十六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三十七權利人住址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三十八各項權利書狀之換給登記地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三十九各項權利書狀之補給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二天 
四十各項權利書狀公告期滿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四十一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權力範圍調整時所為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四十二註記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訴訟繫屬之註記登記三天;共有物使用管理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之註記登記三天;信託內容變更之註記登記四天
四十三塗銷註記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四十四因撤銷徵收或徵收失效回復所有權人所為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四十五登記案件之補正地政事務所依各案件所定處理期限 
四十六登記案件之駁回(逾期未補正者)地政事務所一天 
四十七登記案件之駁回(除逾期未補正者外)地政事務所依各案件所定處理期限 
四十八持分合併登記地政事務所二天 
四十九持分分割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因抵繳稅款、收歸國有、接管所為之權利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一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五十二因撤銷抵繳稅款所為之發還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三因撤銷權行使、訴願決定撤銷所為之塗銷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四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剩餘財產所為之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五十五因耕地租約終止所為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五十六因法人分割、合併、收購或轉換所為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五十七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或改設醫療法人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八發還登記地政事務所三天 
五十九遺贈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六十權利變換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六十一因權利變換所為之囑託塗銷登記地政事務所四天 
六十二依地籍清理條例或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十四天 
六十三依地籍清理條例或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之共有物分割登記地政事務所十四天 
六十四依地籍清理條例或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之更名登記地政事務所十四天 
六十五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之更正登記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十四天 
六十六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之地籍清理塗銷、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登記核定公告地政事務所七天 
六十七地籍清塗銷、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登記核定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之登記地政事務所一天 

備註:
一、上列項目申請案件應依表列處理期限辦理,表列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二、申請案件超過 10 件者為大宗案件,每增加 10 件以內者處理期限加計 1 天;申請案件超過 100 件者,每增加 50 件以內者處理期限加計 1 天。
三、特殊疑難案件得經核定酌予延長處理期限。
四、連件、子號之處理期限,係以處理期限最長案件為準。
五、上列項目申請案件倘有函詢其他機關需要者,處理期限係以實際辦理天數為準。
六、若為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其處理期限請參閱附件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