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文件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一、共通文件 |
(一) |
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及發還土地/建物申請書(pdf / odt) ;
•參考範例(pdf)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1)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2)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4項、第15條之1第3項之規定,除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外,倘原權利人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建物權利價金。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除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外,倘原權利人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發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 |
土地/建物清冊(pdf / odt)
• 參考範例(pdf) |
申請書上標的不敷填寫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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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名冊(pdf / odt)
• 參考範例(pdf) |
保管款逕撥入權利人帳戶申請書、存摺影本1份(pdf / odt)
• 參考範例(pdf) |
• 申請以支票領取者免附。
• 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之申請人應檢附,另匯款帳戶應為本人所有。
• 申請發還土地/建物者免附。 |
(二)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戶政機關 |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三者擇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三) |
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戶政機關 |
• 請洽各繼承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 所附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與申請原因相符(如領取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 申請分割協議發還土地/建物者。 |
(四) |
權利人已死亡,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戶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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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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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pdf / odt) |
自行檢附 |
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及簽章。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7640號函 |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
• 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價金保管款清冊或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等文件,洽被繼承人(含再轉之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者,免辦遺產稅申報 |
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民法第1174條 |
(1)自行檢附
(2)法院 |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三者擇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文件(pdf / odt),並應完納印花稅。 |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
• 協議分割遺產文件-自行檢附
• 印花稅-稅捐稽徵機關或郵局 |
• 繼承人如有協議分割遺產情形者檢附。
•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協議分割人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
(五) |
權利書狀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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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切結書(odt)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 未能檢附權利書狀時檢附
• 申請人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除本條例第32條規定之情形,應依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辦理外(詳如後附「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申請土地權利價金應附權屬證明文件簡表」) (Word / Odt),其餘得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檢附之事由,並註明如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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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屬證明(依申領價金/發還土地之清理種類檢附) |
(一)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 |
1. |
規約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
自行檢附 |
無規約者,免附。 |
2. |
管理人備查文件 |
民政機關 |
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
3.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
民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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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建物 |
1. |
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
自行檢附 |
得參照內政部9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 0980201973 號令規定檢附文件。 |
2. |
切結書 |
權利人申請土地價金時,並應檢附切結書,切結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三)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之土地/建物 |
1. |
細則第27條第1項各款之一,或第2項之資料 |
行細則第27條至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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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後附「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申請土地權利價金應附權屬證明文件簡表」。 (odt) |
(四)登記權利主體不明之土地/建物 |
1. |
足資證明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同一主體之證明文件 |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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