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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或工商憑證(公司法人)登入數位櫃臺,並登錄相關聲明事項,再經由專業人士(開業地政士或律師) 核對當事人身分,即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之效果,當事人無須親自到場,代理人即可送件,想要多了解相關資訊,歡迎參閱以下懶人包!內政部指定登錄驗證聲明網站:內政部指定登錄驗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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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述線上聲明措施或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登記時,有下列”常見”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1. 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3.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4.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39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

    一、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二、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5.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6. 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7.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