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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17條規定的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共7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及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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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取得、移轉(繼承取得除外)流程:外國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經市政府核准後才能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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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取得、移轉(繼承取得及繼承移轉除外)流程:大陸人先洽市政府申請審核,經內政部許可,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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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要注意平等互惠、土地法第19條之使用及其他限制;臺灣人遺產的繼承順序以臺灣人優先、次為大陸配偶,最後為其他大陸繼承人;大陸人取得不動產應受「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第3條(不予許可)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