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112年7月) | 實價登錄2.0(110年7月) | 實價登錄(109年7月) | 實價登錄(舊制)
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於110年1月27日再次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並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服務項目
- 受理申報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不動產租賃、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受理預售屋銷售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
- 受理更正申報內容。
- 輔導內政部線上申辦系統實價登錄申報、查詢、撤銷之線上操作。
- 輔導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填寫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 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施資訊相關問題諮詢。
一、實價登錄
申報登錄之案件類型及時機
- 買賣案件:買賣移轉登記送件時一併申報。
- 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預售屋案件: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申報緩衡期間說明 下載)
申報方式
- 憑證申報:買賣案件配合登記數位櫃台時程辦理;租賃及預售屋案件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系統辦理申報登錄。
-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無憑證者,亦可至系統辦理申報登錄,但需列印申報書並簽章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
- 臨櫃申報:填妥申報書並簽章後,至案件標的座落之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
實價登錄新制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110年7月1日起生效﹞
- 【買賣】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word
- 【預售屋】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word
- 【租賃】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word


二、新制重點
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且已提供查詢的300多萬筆交易資訊也將溯及揭露,使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銷售預售屋者在建案開始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且應在簽約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
主管機關可向交易當事人、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價格相關文件。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可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可加重按次處30至100萬元罰鍰。
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及價金,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15至100萬元罰鍰。
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三、相關法令
- 總統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公報P64.P68.P110) 110年1月27日總統令
-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47條之3;修正第47條、第81條之2、第87條
- 地政士法刪除第51條之1;修正第26條之1、第59條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行政院令施行日期110年7月1日
- 內政部令定110年6月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申報登錄之緩衝期。下載pdf
- 內政部令定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110年7月30日以前報備查。下載pdf
四、實價登錄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