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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於112年2月8日公布,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之規定已於112年2月10日施行外,其他條款將於112年7月1日施行。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平均地權條例 112.02.08 修正
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 項、8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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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重點:
1.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不得換約轉售限制 不溯及既往
內政部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因在簽約當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為重大限制規定,不宜單純僅以行為管制視之。所以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為轉售。但在規定施行後,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即新的「買受人」),仍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
2.檢舉獎金制 採實名制、具體事證,防止不實檢舉
發給檢舉違規獎金的類型,包括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案件。檢舉案件如經查證屬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將以實收罰鍰30%發給檢舉獎金,並規定個案獎金之上限1000萬元。為避免不實檢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規範採檢舉人實名制,並需提出違規案件的人、事、時、地、物等具體資料;如發現有以偽變造不實事證提出檢舉情形,將移送檢調機關處理,避免不實及浮濫檢舉。
3.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將規範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發生重大事故者,才可以例外申請核准換約。重大事故種類包括(1)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2)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且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3)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之房屋,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4)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他人死亡,或其重大傷害經認定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5)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無意保留,或是(6)共同買受人間轉讓等6種情形。為避免重大事故規範過於浮濫寬鬆,造成規避管制及變相炒作,所以未將工作輪調、減薪等情形納入。同時特別提醒民眾,因預售屋交屋期長,所以在簽約購屋前需要理性審慎評估付款能力與風險,避免因新制施行而受到影響。
4.修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部分自112年7月1日生效,已完成備查之建案,於施行後仍繼續銷售者,因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內容有變更,應於112年7月15日前申報變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