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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民眾洽辦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外,皆可選擇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就近辦理不動產登記,節省洽公往返時間,歡迎您多加利用:

1. 囑託登記。
2. 逕為登記。
3. 更正登記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
4. 涉及測量之登記。
5. 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8.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