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本所依據土地法第 55 、 58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 73 條規定公告;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在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逕向本所提出,逾期不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權屬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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