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12月訂定
100年04月26日修訂
壹、目的:為推動各項土地行政業務,解決民眾土地疑難問題,展現本所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參、受理及約見:
一、時間:每月第三週之週三辦理,倘無人申請者,則不予辦理;惟有特殊情形者,得視主任公務處理情形直接約見。
二、地點:主任室或諮商室。
三、受理方式:原則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受理登記處理:申請人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五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所研考登記(2961-1126轉440)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敘明申請內容、姓名、住址、電話。受理內容以與本所所轄業務相關疑難案件為限,惟如遇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總計達3次以上,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本所非屬申請事項之主管機關,且申請人已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五﹞、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需跨機關協調者。
﹝六﹞、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七﹞、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或現正進行調處者。
﹝八﹞、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調處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仍應予以登錄,以利查考。如有第四款情形,應由業務主管課室告知申請人權責機關;如有第五款情形,並應建請申請人逕行向權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申請。
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以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五、約見通知:研考於收件經核無誤後,應於約見三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課室與機關、聯絡人、電話等事宜。
六、約見準備:研考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主管會同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七、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由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原因告知陳情人。問題非屬本所管轄權責者,應告知權責機關。
八、主任因重要公務,未能親自主持,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肆、案件列管追蹤:研考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每月彙整成果陳報 主任。
伍、本實施要點簽奉 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