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贈與等所有權移轉
1.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未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併同移轉。
2.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移轉或變更未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3.義務人未檢附印鑑證明或未親自到場核對身份。
4.義務人所蓋印章與印鑑證明不符。
5.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未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6.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未檢附權利人所有權狀。
7.案附契約書、相關稅費證明書等文件所載內容有誤或與地籍資料不符。
8.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未切結並由公司認章。
9.土地有無出租或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未於申請書載明並義務人認章。
10.未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及工程受益費。
11.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登記原因不符。
信託
1.未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及工程受益費。
2.案附契約書所載內容有誤或與地籍資料不符。
3.受託人為2人以上,未以公同共有方式為之。
4.受託人同屬信託標的之抵押權人時,未切結有無利益衝突及妨礙其他債權人權利之行使情事。
5.受託人單獨擔任信託財產之受益人,未與他人共同為之。
6.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登記原因不符。
私人抵押權設定
1.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未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併同設定。
2.義務人未檢附印鑑證明或未親自到場核對身份。
3.義務人所蓋印章與印鑑證明不符。
4.案附契約書所載內容有誤或與地籍資料不符。
5.普通抵押權之利息、遲延利息利率之約定,客觀上不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式。
6.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登記原因不符。
抵押權內容變更
1.本案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或擔保債權擔保確定期日)已屆至,無從辦理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或權利價值變更。
2.案附契約書所載內容有誤或與地籍資料不符。
3.權利範圍或擔保物增減,未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799條第5項之規定,即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未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併同變更。
4.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登記原因不符。
繼承、分割繼承
1.案附登記清冊、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文件所載內容有誤或與地籍資料不符。
2.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所蓋印章與印鑑證明不符。
3.繼承人代理未成年人成立分割協議有違自己雙方代理之禁止,未向法院申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4.繼承人代理受監護人成立分割協議有違自己雙方代理之禁止,未向法院申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及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未貼足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之印花。
6.未能檢具書狀之切結書。
7.未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8.案附各類申請書表所蓋之印文模糊不清。
9.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未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併同移轉。
10.未釐證當事人戶籍資料之錯誤或疑義。
11.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登記原因不符。
簡易登記案件
1.金融機構印鑑卡未至本所備查。
2.案附契約書、清償證明書所載內容與地籍資料不符。
其他
1.本案所載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與地籍資料不符或係流水號,未檢附原址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