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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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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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試算)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試算) |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繼承登記 |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拍賣登記 |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建物以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千分之一登記費。 |
共有物分割登記 |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信託登記 |
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