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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112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版)。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
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
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