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日期:106年10月20日
- 修改緣由:為保障個人隱私並簡化作業程序,便利民眾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登記案件時得一併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或解除隱匿部分住址資料,自106年10月20日起適用修正後臨櫃申辦申請書格式。
- 住址隱匿臨櫃申辦申請書:pdf \ tiff
- 實施日期:104年2月2日
- 修改緣由:為兼顧保護個人資料及交易安全,任何人皆可申請的第二類地籍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顯示。惟為了促進土地開發利用,住址仍完整顯示,但可由民眾申請隱匿部分住址。
- 修改內容(謄本申請書下載區)(如何申請)
-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扺押權人等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者,和舊制相同,可申請含完整資料的「第一類謄本」。
- 第二類謄本:同樣任何人可以申請,包含的個人資料與修改內容如下:
- 姓名:舊制會全部顯示,但新制只顯示姓名的第一個字,例如「王阿土」,就會變成「王**」。
- 身分證字號:為了避免無法識別同姓的問題,以保障交易安全。舊制不會顯示,但新制會顯示4前4碼和最後1碼,例如「S123*****9」。
- 地址:大部份人最在意的「地址」跟舊制相同會完整顯示,但是新制實施後,民眾可選擇向地政機關申請將部分地址隱匿,其地址將只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為止。例如隱匿後會顯示成「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 以上的規定只適用自然人,其他公司、法人團體等皆不適用,也就是非自然人的名稱、統一編號等資料還是會秀出來,也不能申請地址隱匿。
- 債權人、義務人姓名:為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內之資料,舊制會顯示,但新制會隱匿起來,以避免可藉此資料間接得知所有權人的姓名。
- 第三類謄本:如果想要有完整姓名與住址的謄本,但又非前面說的登記名義人時,必須具有利害關係,並檢附相關證明,才可以申請有完整姓名與住址的「第三類謄本」。(常見申請事由【應備文件及法令規定一覽表】)
- 「異動清冊謄本」因內容有完整的姓名與住址資料,故新制只限案件的相關人才可以申請。
- 「異動索引謄本」第二類的異動索引將自然人部分姓名隱匿了﹝只顯示姓,例如林** ﹞,非自然人為完整顯示,如果需要自然人完整的姓名,必須是原登記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或與原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我可以做什麼?
- 如果你有不動產,而且不想讓不動產業者利用謄本資料找到你,104年2月2日起可用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請:數位櫃臺住址隱匿;沒有自然人憑證也沒關係,地政事務所現在非常便民,只要攜帶身分證及不動產標的(可參考權狀),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tiff, pdf),就可以一次辦理完畢,當然也可以填委託書(odt, pdf)請他人代辦。
- 如果最近洽辦各項事務需檢附地籍謄本,最好先確認一下需要的謄本種類,以免白跑一趟喔!
參考法令:土地登記規則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