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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地政單位為提升便民服務,首創跨所申辦測量案件並自9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申請人只要將貼足雙掛號郵資之信封連同申請案件,即可選擇就近的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辦跨所測量案件收件。

本項措施適用服務項目有:

1.土地鑑界
2.分割
3.合併
4.界址調整複丈
5.調整地形複丈
6.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或鑑定
7.未登記土地測量
8.土地坍沒複丈
9.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
10.土地位置勘查
11.建物第一次測量
12.建物分割
13.建物合併
14.建物部分滅失複丈
15.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之勘測
16.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
17.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

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即日起,民眾洽辦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外,皆可選擇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就近辦理不動產登記,節省洽公往返時間,歡迎您多加利用:

1. 囑託登記。
2. 逕為登記。
3. 更正登記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
4. 涉及測量之登記。
5. 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8.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中午不打烊服務項目如下:

1.服務台諮詢作業
2.單一窗口簡易案件
3.一般案件收件(含登記、測量案件)
4.登記案件領件作業
5.謄本核發
6.補正駁回作業
7.登記案件申請書原案閱覽及複印
8.受理地籍總歸戶申請
9.傳真服務

服務對象
以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地區以外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代理人主動提出申請者,但代理人為地政士,以其登記之開業地址為所在地認定標準。

適用之登記案件類型
(一) 買賣、贈與、配偶贈與、拍賣、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惟申請人之一為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寺廟、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及大宗案件(筆棟數合計5筆以上、申請人合計5人以上或連件件數3件以上者),不適用之。

(二) 簡易案件,包含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住所變更、更名、書狀換給、門牌整編、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等案件。

(三) 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若有遠途先審服務相關問題,請電洽2961-1126分機116吳敏瑜小姐。

自87年起本所率先全國實施登記案件簡易窗口作業。

受理項目:

1.抵押權塗銷登記
2.姓名變更登記
3.住址變更登記
4.書狀換給登記
5.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6.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之更正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8.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
9.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
10.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項目:住址變更登記、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為限)、門牌整編登記、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及塗銷預告登記。(備註:預告登記由多功能窗口受理)

申請人不必往返數個櫃檯辦理,皆由同一窗口受理,全程服務。

服務項目

  • 提供各類登記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
  • 提供各類地政業務諮詢服務及受理陳情。
  • 提供書寫文具、老花眼鏡並協助影印、傳真文件。
  • 協助裝訂各類登記案件申請書及相關書表。
  • 協助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 協助查詢案件辦理情形。
  • 協助查詢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
  • 設置地政志工、愛心志工主動提出諮詢及引導服務。
  • 受理民眾申請全國總歸戶查詢。
  • 新住民法令諮詢服務。
  • 其他一般事務性服務協助。
  • 設置高齡友善專區提供高齡及行動不便者貼心服務。

為免除民眾攜帶現金繳納地政規費之不便與風險,本所提供下列多元的電子支付方式,進而提升繳費便利性,歡迎多加利用:
● 網路ATM繳納
   本所一樓大廳資訊服務區備有電腦、讀卡機及使用說明,只要持有晶片金融卡,即可線上轉帳繳納地政規費(網站)。
● 信用卡繳納
   目前已有多家銀行信用卡可於本所繳納地政規費,每筆手續費新臺幣0至20元不等,各家銀行信用卡手續費可至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臺查詢(網站)。
● 悠遊卡繳納
● 行動支付繳納
   凡具備NFC感應功能之智慧型手機經綁定信用卡帳號,至櫃檯繳費時以手機感應,即可輕鬆完成繳費。
 

自96年2月1日起,民眾如需申請個人在新北市轄區內或全國之不動產歸戶資料,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須再逐一洽辦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全國不動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每次應繳納查詢費新台幣400元,如需列印,每張規費新台幣20元。

96年7月11日起,全國推行「土地參考資訊檔」申領服務,民眾可經由向地政事務所、地政小而能工作站或於網路電子謄本及電傳資訊等管道申請查詢或閱覽,快速獲得土地或建物相關訊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相關規費依照內政部訂定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收費標準」計收。

為提供民眾更便捷及直覺化取得土地參考資訊檔,增進各政府機關使用本服務公示之效果,內政部於110年2月1日起提供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查詢(網址: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查詢),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本項服務係以整合各機關建置之土地或建物有關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例如輻射污染建築物、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等,達到土地及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為目標。惟土地參考資訊檔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僅供參考,如與資料提供機關管有之資料不同時,仍以資料提供機關之資料為準。

為確保舊有人工登記簿資料長久保存,並運用電腦掃描建檔核發系統作業,取代人工作業之費時及不便,本所於94年完成人工登記簿資料掃描建檔作業,並於95年8月1日起提供日據時期登記簿、土地台帳及光復初期登記簿等舊有登記簿謄本之跨所核發服務,96年12月3日起更增加電子處理前之新簿跨所核發服務,於本所即可申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轄區之人工登記簿謄本,提供更完整之地政業務電子化服務。新北市自97年8月1日起新增小而能人工登記簿跨所核發,自107年2月14日起,更增加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小而能地政工作站人工登記簿跨縣市核發服務。

為維持核發地籍謄本資料之正確性,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苦,自97年4月10日起,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實施簡化地籍電子謄本中文罕用字聯繫作業,各地所核發地籍謄本時,謄本內容如遇有中文罕字尚未完成造字致內容有缺漏者,將主動查證聯繫並提供跨所謄本核發服務,民眾無需親至資料管轄地所請領謄本,落實單一窗口、全程服務。

為與國際接軌,因應全球化潮流,並提昇為民服務績效,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4年10月14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並於101年2月6日起增加核發信託財產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且申請人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坐落本市轄區內不動產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歡迎多加利用:

申請人:所有權人得親自申請或由代理代為申請;土地、建物為信託財產者,委託人或受託人均得單獨提出申請。
應繳附書件:除申請書外,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土地、建物為信託財產者,所有權人護照影本應包含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身分證正本於檢驗後發還申請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時,得委由代理人檢具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提出申請,所有權人未領有護照者免出,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代理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內容:僅提供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相關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等部分資料,土地、建物若為信託財產者,應同時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之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字樣。
注意事項: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處理期限:於5日內完成核發事宜(本所採隨到隨辦作業)。
費用:每張新台幣20元整。

多功能櫃檯窗口即可核發全國各類地政謄本及提供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下午5:30  午休照常服務。

服務項目:

  1. 核發謄本:全國各縣市之登記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建物門牌查詢、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土地參考資訊檔及地籍異動清冊、人工登記簿謄本、第二類謄本住址隱匿。
  2. 一般登記及測量案件收件。
  3. 一般登記及測量案件退費。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實現居住正義,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2.0),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銷售預售屋者或其委託之代銷經紀業者以及仲介經紀業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資訊,租賃案件非由經紀業者居間或代理者,無須申報登錄。

本所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窗口位於1樓16號櫃檯,辦公時間為早上8時至下午17時30分,連絡電話:02-29611126分機318,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服務項目有:

1.受理權利人與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銷售預售屋者申報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受理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不動產租賃、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3.受理申報人重新申報,更正原申報內容。
4.輔導內政部線上申辦系統實價登錄申報、查詢、撤銷之線上操作。
5.輔導權利人與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銷售預售屋者填寫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6.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相關問題諮詢。

一、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 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查封、假扣押、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查封、假扣押及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 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 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 申請應附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odt)(附件pdf)。
(二)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四、 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 臨櫃申請:
1. 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 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 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線上申辦網址:數位櫃臺
(三) 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四) 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2-29611126分機116吳敏瑜小姐

宣導專區請點→ 地籍異動即時通

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洽公便利性,即日起,申請人可選擇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複印本市登記案件,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