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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查詢,一通電話就OK! 查詢專線:02-29523623

為便利民眾無暇親自前來本所申辦業務,特簡化手續開放部份業務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案件受理後將會返還有關證件並郵寄到家。


一、受理項目: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3.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4.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僅限當事人提出申請且抵押權人須為金融機構者)。
5.書狀換給登記。
6.門牌整編登記。
7.土地界址鑑定
8.土地位置勘查
9.土地坍沒複丈
10.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
11.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坐落位置
12.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位置及平面圖測量
13.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排號變更
14.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
15.地籍圖謄本。
16.第二類登記謄本。
17.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18.建物測量成果圖。
19.第二類地價謄本。

二、民眾應配合之事項:
 

登記案件:

1.申請人(僅限當事人提出)應詳填登記申請書、清冊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2.身分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即可,倘檢附影本請於影本上切結「與正本相符」並且認章。
3.備妥雙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
4.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5.若案件應附之書表文件有缺漏錯誤時,本所仍得依法要求補正。

各類謄本:

1.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影本。
2.備妥雙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謄本規費。
3.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1. 民眾申請登記案件、英文不動產權利證明書時,得向本所一樓多功能櫃台申請將應發還之證件及隨案申請之謄本、英文謄本郵寄到家或指定之「i郵箱」。
  2. 填寫「郵寄到家申請書」或「案件辦畢交寄i郵箱申請單」,檢附普通掛號、限時掛號或郵局快捷郵資及登記案件收件收據交予承辦人。
  3. 另申請英文謄本或隨案申請謄本者,需先預繳謄本費。

為節省民眾臨櫃申請時間,提供電話預約申請公告地價資料服務,提前預約,現場即可領件!預約專線:02-29611126 分機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