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志願服務者參與地政業務及協助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擔任本所志工:
一、領有地政士證書、並執行地政相關業務達三年以上、具服務 熱誠者。
二、地政相關機關退休人員、領有公務人員退休證且具服務熱忱者。
三、一般社會人士,具有服務熱忱者。
四、地政相關科系在學青年學子,具有服務熱忱者。
前項所列人員,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依申請審核後,擔任本所志工。
肆、本所志工依服務性質不同區分為:
一、地政志工:於服務中心協助民眾及諮詢地政相關問題,服務項目為:
1.解答民眾諮詢地政業務相關問題。
2.協助宣導地政法令及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
3.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4.協助蒐集反映民眾建議事項,並得參與各地所為民服務工作。
5.其他支援協助工作。
二、愛心志工:於大廳進行走動式服務,並提供高齡關懷與協助,服務項目為:
1.引導服務。
2.指導使用電腦諮詢服務系統。
3.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4.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
5.其他支援協助工作。
6.協助老弱殘障民眾使用本所各項高齡友善服務設施。
三、修護志工:協助本所修護公文及檔案,服務項目為:
1.協助檢視本所民國43年至86年永久保存公文,檔案破損狀況分級工作。
2.協助本所第3級輕微破損的檔案,或檔案上有灰塵、污泥、膠帶黏貼、破洞裂縫或水損者,進行修護處理。
四、青年地政志工:於大廳及服務中心引導及協助民眾,服務項目為:
1.引導服務。
2.指導使用電腦諮詢服務系統。
3.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
4.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
5.協助地政志工服務民眾。
6.其他支援協助工作。
五、家庭志工:依據志工專長及性質辦理「地政志工」、「愛心志工」、「修護志工」及「青年地政志工」之服務項目。
六、智能服務宣導志工:依據智能服務宣導培訓成果,由志工協助智能服務宣導,宣導項目為:
1.數位櫃臺網路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
2.數位櫃臺網路申請住址隱匿。
3.地籍謄本櫃員機。
4.稅務ATM智慧服務機。
七、動產防詐止害宣導志工:依據不動產防詐止害宣導培訓成果,由志工協助不動產防詐止害宣導。宣導項目為:
1.交易安全觀念。
2.地籍異動即時通。
3.雙地政士制度。
伍、志工人員於本所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服勤時應於輪值服務簽到簿簽到、退,並由本所服務中心統籌調度管理。
二、服務期間應身著本所提供之志工服務背心及佩掛服務證,態度和藹,儀表端莊。
三、服務時,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對於受服務民眾之隱私予以保密。
四、凡本所志工,應尊重本所宗旨與權責,並接受本所服務中心人員之業務指導。
五、服務期間不得逕自查詢地籍資料,並不得利用輪駐本所服務機會,或假借本所名義招攬客戶與案源之情事。
六、於服務場所,不推銷物品或招募互助會。
七、志工對於業務上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就其內容應永久保密,不因離職而終止。
陸、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辦理志工保險退保。決定解任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一、妨礙各地所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各地所聲譽之言論者。
二、利用服務場地,俟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三、於服務期間,因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影響各地所機關形象或假借服務地所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者。
四、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或連續半年以上未輪值者。
遴任期間志工得向服務地所申請不再繼續服務,並應繳回其志願服務證。
柒、志工正式服務滿一年後,如遇下列原因之一者,得申請保留資格不受第陸點第四款應予解任之限制:
一、服兵役義務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
二、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保留志工資格二年(男性志工亦得申請);懷孕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
三、因公出國、外派工作或進修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
四、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重大變故或情形特殊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
捌、本所志工,服勤時間每次達三小時,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請領誤餐費。
玖、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